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能源学院经费管理与支出审批办法(试行)

2025年04月08日 09:4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新能源学院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规范新能源学院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新能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蒙古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2022年修订)》等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工业大学共建新能源学院合作协议》和新能源学院管理运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新能源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按照事权和财权、项目和预算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确保新能源学院经济活动规范运行。

第三条 新能源学院负责组织编制新能源学院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执行;负责对新能源学院的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新能源学院院长对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新能源学院财务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作为内蒙古工业大学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检查新能源学院的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

第五条 新能源学院使用专户管理,用于管理新能源学院基本运行与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新能源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收入预算是指新能源学院预算年度内由鄂尔多斯市政府划拨以及学院依法组织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具体包括:鄂尔多斯市政府拨付的日常运行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以及新能源学院教学、科研、资金支持和奖励收入经费。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含新能源学院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项目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人员支出预算,主要由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特岗补贴、外聘教师课酬、外教工资、社保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生活费等工资保障性项目支出和学生奖助学金以及教师安家费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构成。

(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主要指新能源学院用于保证学科、教学、科研及日常运行保障发生的资金支出预算。

(三)专项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

主要指为完成某些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经费,主要含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的科研启动金等。

第九条 设立一定额度的预备费,用于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各级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科研项目任务书和各类合同,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标准性、程序合规性及其绩效负责。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能源学院根据领导的分工情况设置经费审批负责人。

(二)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分工和额度确定签批负责人,并负责权限内经费的审批。

(三)科研项目、本科教学类项目、研究生教育类、思政研究等课题负责人是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四)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经费支出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范围是列入新能源学院预算的支出事项。

第十三条  新能源学院专、兼职人员因公往返非常驻地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有关差旅费要求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工业大学共建新能源学院合作协议》中涉及个人的费用(如工资、绩效、奖金、离退休费、社保资金、年薪、安家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由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公用经费支出3万元以下由新能源学院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3(含)-10万元由新能源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新能源学院专项项目经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涉及设备采购的要经专家充分论证,履行设备出入库手续,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支出50万元以下由新能源学院分管财务副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由新能源学院院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代为支出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新能源学院在智慧财务系统中转交到所负责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支出(含科研启动金)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2022年修订)》中有关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新能源学院经费不设置“三公经费”,涉及“三公经费”的全部列入学校“三公经费”中。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新能源学院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经费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新能源学院预算执行实行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预算执行差异,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二十条  新能源学院对本单位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新能源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